新政解读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3 浏览次数:

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58号令显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那么有哪些行为会影响个人征信呢?
 
(1)不当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就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体现,对今后申请贷款有直接影响。另外,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等行为都会影响个人征信。
 
(2)个人负债
 
  助学贷款、房贷、车贷等贷款没有及时还款;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等也会影响到个人征信。
 
(3)不良公共记录
 
  欠缴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用,电话欠费,欠交税费等,都会导致信用评级降低。另外,对于法院判决还款未执行的“老赖”,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那么征信“污点”自然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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